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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管理

添加時間:2018-01-18 14:39:36

开云体育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部分)

 

第一章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我院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技校學生,須持錄取通知書和有關證件,按規定日期到學院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報到,須憑有關證明,向學院申請延期報到(延期時間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報到後,應在規定時間内進行體格複查。複查合格者準予辦理注冊手續,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如複查認為經過短期治療可達健康标準者,由本人申請,經學院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個月。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應自通知之日起在兩天内辦理離院手續回家治療(治療期間的醫藥費自理),提出病愈複學申請時,需有縣級以上醫院康複證明,經學院再次複查,合格者方可複學,不合格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入學後兩個月内,由學院按規定進行政審。合格者,方可取得學籍。複查結束後,學院及時将取得學籍的學生名冊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四條  對複查不符合招生條  件者(如:不符合報考條  件、錄取條  件或招生手續等)由學院根據情況,予以處理。凡屬徇私舞弊者,無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均應取消學籍,退回原地區或原單位,情節惡劣的,應報請有關部門嚴肅處理。

第五條  取消新生的入學資格,由學院會同錄取新生所在省招生部門确定,并報陝西省勞動廳備案。

第六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按規定日期返回學院,三日内憑學生證和院财務處交費收據到學保處辦理注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辦理請假或緩交學費手續,否則超過7日即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章 成績考核

第七條  成績考核包括學業考核和操行考核兩部分。學業考核由教務處負責,按教學計劃的規定考核學生的學習成績;操行考核由學保處負責,對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教育和組織紀律等方面進行考查評定。考核成績記入學生檔案。補考後的成績應加注“補考”字樣。

第八條  對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成績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績采用四級制,即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59分及以下)。

第九條       考試課和考查課成績按以下規定評定:

1、考試課由教務處組織期末考試,期末考試成績占該課成績的80%,平時成績占20%;

2、考查課由任課教師組織考核,每門課至少應組織一次綜合性測驗,測驗成績占該課成績的70%,平時占30%;以上兩種情況以外的課程,考核成績由任課教師根據學院評定成績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

3、每學期的考試課和考查課,按教學計劃的規定執行。期末考試課程由教務處确定和組織。

第十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因患有疾病或生理缺陷,上體育課某些項目确有困難者,由本人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提出申請,經教務處處長批準,可減少考核項目或免試。

第十一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提前持有關證明,于考試前向教務處申請緩考。申請緩考的學生減少一次補考機會。無請假手續者按曠考處理。

第十四條  凡擅自曠考或考試作弊的學生,該課成績以“0”分計,并注明“曠考”或“作弊”字樣,且不能參加正常補考,必須重修。凡替考、代考或第二次作弊者,一律留級,情節惡劣者予以退學。

第十五條  操行評定以《學院學生守則》為主要依據,主要考核項目是學生的思想品德、素質教育和組織紀律性。對學生的操行評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由班主任寫出評語,并按四級制(優良、良好、及格、不及格)評出等級。操行評定每學期進行一次,畢業時進行德、智、體諸方面的全面鑒定。

第六章  退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學院批準應責令其退學,或準其退學,但不以紀律處分論處。

1、經指定醫院确診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2、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學習者。

3、因故不能繼續在院學習,本人申請退學、家長同意,經說服無效者。

4、學生在學院學習期間留級超過規定次數者。

5、一學期累計曠課超過兩周(60學時)者,或連續曠課超過一周者。

6、在學院學習期間擅自結婚或未婚先孕者。

第二十九條    退學學生退學後的有關問題按以下規定辦理:

1、經确診患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标準的疾病(包括意外緻殘)者,須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2、退學學生須辦理退學手續,并申請撤銷學籍;

3、退學學生或取消學籍的學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七章 紀律與考勤、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令和學院的各項規章制度,尊敬師長,團結同學,勤奮好學,講究衛生,關心集體,愛護公物,文明禮貌,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一條    學生上課、實驗、實習、設計、勞動和參加學院組織的集體活動等,均進行考勤,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凡未請假或超假者,均以曠課論處。

第三十二條    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社會工作、文體活動、課外活動等方面表現比較突出的學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學生”稱号或其他單項榮譽稱号,并給予一定獎勵,學生抽煙被發現三次以上者取消評優資格有關材料應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十三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為下列五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院察看;(5)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三十四條    留院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院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内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其留院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生,可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黨的基本路線、組織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造成嚴重後果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财産,偷竊國家、集體和個人财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嚴重後果者;

4、違反院紀院規,情節嚴重者;

第三十六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直接開除

1、到河邊玩耍下河或遊泳者;

2、攀爬陽台、晾衣台、樓道欄杆或扶手者;

3、打架、鬥毆或聚衆鬥毆者,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七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加強教育,促其改正;必須處理的,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慎重而适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訴、申辯和保留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院有責任進行複查。

第三十八條    對受處分的學生(被開除學籍的除外),有顯著進步者,可以撤銷其處分。對學生的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檔案,撤銷處分後,原則上應将有關材料從學生的檔案中撤出,存入學院的文書檔案。

第三十九條    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的處分,須經院長辦公會議讨論決定,将結果通知家長,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    開除學籍的學生,不發給學曆證明。

第八章 畢業與結業

第四十一條    具有學籍,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習和畢業設計),經考核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并由學院發給經省勞動廳驗印的畢業證書,未經驗印的畢業證書一律無效。

第四十二條    畢業時,經補考後不及格課程(含實踐教學)未達到留級規定者,按結業處理,由學院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後,可在二年内按學院規定的時間參加補考一次,補考成績合格者,換發畢業證書;畢業前因操行總評不合格或受處分未撤銷者,作結業處理,一年後經由用人單位或所在地區作出鑒定,達到合格者可撤銷處分者,換發畢業證書。凡畢業時作結業處理,後又取得畢業證書者,畢業時間自換發畢業證書時算起。

第四十三條    對具備學籍,未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而中途退學的學生,學院可發給學生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從2007學9月1日起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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